DL/T 246 -2006化学监督规程
发布: 2007-3-13 11:55 | 作者: 网络转载 | 来源: 中国电厂化学网 | 查看: 1620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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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1 范围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3 总则
4 职责分工
监督内容
5水汽质量合格率统计表
附录A(资料性附录)附录B(资料性附录) 水汽平衡统计报表
水处理药剂消耗及水处理自用水统计报表
附录C(资料性附录)附录D(资料性附录) 热力设备启动、停(备)用保护、清洗及检修化学监督报告
附录E(资料性附录) 燃料质量监督报表
附录F(资料性附录) 电力用油监督报表
附录G(资料性附录) 化学仪表配备率、投入率、合格率(“三率”)统计方法及报表
附录H(资料性附录) 氢气质量监督统计报表
附录I(资料性附录) 六氟化硫监督报表
前 言
本标准是根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关于下达2003年行业标准项目补充计划的通知”(发改办工业[2003]873号)文的安排对标准《化学监督制度》(SD246-1988)进行修订。
安全生产与技术进步发挥了重要作用。随着我国电力工业的发展,大容量、高参数、新技术设备的不断投入运行,新材料、新工艺的不断应用,对化学技术监督提出新的要求;同时,随着我国电力体制的改革,原有的技术监督管理模式已不适应新体制的要求,因此,有必要对原有的《化学监督制度》进行修订,并更名为《化学监督导则》。
原标准《化学监督制度》(SD248——1988)是原水利电力部于1988年2月2日以(88)水电电生字第2号文件颁布实施的。十几年来,为电力工业的本标准与SD246-1988相比作了如下主要修订:
——根据电力体制的变化重新界定有关管理关系;
——根据机组容量、参数的提高,增加、修订了部分监督项目和指标;
——增加了氢气及发电机内冷水的监督内容;
——增加、修订了部分监督报表;
——强化、细化了在线化学仪表监督的内容。
本标准实施之日起代替SD246—1988。
本标准的附录A、附录B、附录C、附录D、附录E、附录F、附录G、附录H、附录I为资料性附录。
本标准由中国电力企业联合会提出。
本标准由电力行业电厂化学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并解释。
本标准起草单位:大唐国际发电股份有限公司、华能国际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华北电力科学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西安热工研究院有限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安洪光、杜红纲、吴仕宏、王应高、陈戎、李志刚。
化学监督导则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发电、供电企业化学监督的基本原则、职责分工、监督项目和相关的技术管理内容。
本标准适用于发电、供电企业。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T 213 煤的发热量测定方法
GB 474 煤样的制备方法
GB 475 商品煤样的采样方法
GB 2536 变压器油
GB/T 7252 变压器油中溶解气体分析和判断导则
GB/T 7595 运行中变压器油质量标准
GB/T 7596 电力用运行中汽轮机油质量标准
GB/T 7597 电力用油(变压器油、汽轮机油)取样方法
GB/T 8905 六氟化硫电气设备中气体管理和检测导则
GB 11120 L-TSA汽轮机油
火力发电机组及蒸汽动力设备水汽质量标准
GB/T 12145GB/T 14541 电厂运行中汽轮机用矿物油维护管理导则
GB/T 14542 运行中变压器油维护管理导则
GB/T 17623 绝缘油中溶解气体组分含量的气相色谱测定法
DL/T 561-1995 火力发电厂水汽化学监督导则
DL/T 571 电厂用抗燃油验收、运行监督及维护管理导则
DL/T 595 六氟化硫电气设备气体监督导则
DL/T 596 电力设备预防性DL/T 677 火力发电厂在线工业化学仪表检验规程
DL/T 712 火力发电厂凝汽器管选材导则 DL//T747 发电用煤机械采样
DL/T 794 火力发电厂锅炉化学清洗导则
Dl/T 838 发电企业设备检修导则
DL/T 855 电力基本建设火电设备维护保管规程
DL/T 889 电力基本建设热力设备化学监督导则
DL/T 912 超临界火力发电机组水汽质量标准
DL/T 956 火力发电厂停(备)用热力设备防锈蚀导则
DL/T 5190.4 电力建设施工及验收技术规范 第4部分:电厂化学篇
SH0040 超高压变压器油
3 总则
3.1 化学监督是保证发电、供电设备安全、经济、稳定、环保运行的重要基础工作之一。因此,应采用适应电力生产发展的科学的管理方法、完善的管理制度和先进的检测手段,掌握机组参数和设备状态,及时发现和消除与化学监督有关的发电、供电设备隐患,防止事故发生。
腐蚀、结垢、积集沉积物及油(气)质量劣化,及时发现变压器等充油(气)电气设备潜伏性故障,提高设备的安全性,延长使用寿命,提高机组运行的经济性。
3.2 化学监督应坚持以“预防为主”的方针,实行全方位、全过程的管理。通过对水、汽、气(氢气、六氟化硫等)、油及燃料等的质量监督,防止和减缓热力设备3.3 本标准对发电、供电单位化学监督的工作内容、职责分工、技术管理、监督手段做出明确的规定。
工程师、化学专业负责人应具备电厂化学的专业知识,发电、供电单位应根据专业特点制定上述人员的任职条件;相关人员应熟悉本导则,掌握与本专业(岗位)有关的规定。
3.4 化学监督专责4 职责分工
4.1 发电(集团)公司、电网公司职责
4.1.1 发电(集团)公司、电网公司主管生产的副总经理(或总工程师)负责本公司的化学监督工作。
4.1.2 发电(集团)公司、电网公司的生产部门负责化学监督的归口管理,应设有化学监督专责工程师(或兼职)具体负责本公司的化学监督管理工作。
4.1.3 发电(集团)公司、电网公司与管辖发电、供电单位形成化学监督网络,负责管理所管辖单位化学监督数据与异常情况的统计、分析与处理。